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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农(渔)罚〔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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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明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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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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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20时10分许,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南漪湖大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南漪湖非法捕捞,执法人员立即组织两艘执法艇对举报水域进行巡查。当日22时,当事人在飞狸镇湖滨村裴村外水域利用橡皮筏装载探鱼设备(佳明探鱼器1台、电瓶1台、撒网2副)实施捕捞活动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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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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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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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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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农(渔)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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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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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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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20时10分许,宣城市农业农村局南漪湖大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有人在南漪湖非法捕捞,执法人员立即组织两艘执法艇对举报水域进行巡查。当日22时,当事人在飞狸镇湖滨村裴村外水域利用橡皮筏装载探鱼设备(含探鱼器1台、电瓶1台、撒网1副、增氧机1台、钓箱1个)实施捕捞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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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15千克;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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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予以没收。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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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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