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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408-00071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4〕3号) 文号: 宣自然资规执罚〔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8-16
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408-00071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4〕3号)
文号: 宣自然资规执罚〔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8-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宣自然资规执罚〔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08-16 15:41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自然资规执20243

*洪: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在古泉镇桃岱崔村锣鼓山非法盗采石子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24518日,擅自在古泉镇桃岱崔村锣鼓山非法盗采石子,经现场勘测开采的石子量为27.1立方米(65.04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照片;3.询问笔录;4.方量测量技术报告;5.其他相关书证资料。

我局已于2024年8月2日依法对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并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宣自然资执告20244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没收现场非法开采的石子27.1立方米(65.04吨),交由古泉镇人民政府处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颖

 话:0563-2626882

 址: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4楼(宣酒大道66号)

 

202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