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市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行业改革,理顺巡游车产权和经营权关系,切实解决巡游车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明晰产权。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依法规范。正确把握政府和市场关系,依法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
(三)统筹兼顾。充分兼顾各方利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行业稳定。
二、巡游车确权和转移登记
经营权确认按自愿原则,现营运巡游车车辆实际出资人、经营权人为同一人且挂靠在巡游车服务管理公司名下的,可以自愿申请将《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信息和《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信息变更为实际出资人个人。变更前,要与现有巡游车服务管理公司明确并清理债权、债务。巡游车服务管理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变更提供证明材料,不得以变更为由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企业与车辆实际所有人双方存在争议的,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巡游车车辆实际出资人向巡游车服务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凭巡游车所有权转移凭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到公安车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到交通运输部门签订《宣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协议》,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配发《道路运输证》。
市人民政府在配置巡游车经营权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经营方式
鼓励巡游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委托巡游车服务管理公司的,应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原则,与受委托的服务管理公司签订《服务管理合同》,公司不得在合同之外附加强制条件。《服务管理合同》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单个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
个体巡游车《道路运输证》应备注委托的服务管理公司,车身应统一喷印受委托的服务管理公司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受委托的服务管理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不低于AA;
(二)经营管理服务的巡游车不少于50辆;
(三)有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资格许可和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巡游车个体经营者应当加强自主经营管理,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服务等工作,接受相关教育培训和考核评议,承担承运人有关责任。
四、规范企业经营服务
巡游车服务管理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并按照服务项目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宣城市道路运输协会出租车行业分会牵头,组织公司代表、驾驶员代表协商确定,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
五、巡游车经营权主体变更
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巡游车经营权主体变更间隔时间应满1年(含1年)。
六、完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机制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单车和驾驶员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单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未达AA的巡游车,应对该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培训。服务质量培训应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被委托的服务管理公司进行。
七、完善协同管理机制
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稳妥推进各项工作平稳落地。
本方案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市辖各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附件:宣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确认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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