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皖1802执恢451号之一)的裁定结果,以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皖1802执恢451号)的协助执行内容,下列不动产权已转移。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皖(2019)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45661号
吴莹
宣州区敬亭路以东盛世御景9幢103室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6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