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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410-00101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咨询】关于土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性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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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咨询】关于土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性质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0-24
【咨询】关于土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性质
发布时间:2024-10-24 16:19 来源: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受理渠道 部门信箱 编  号 2024100193
提 交 人 *** 提交时间 2024-10-18 16:00:27
联系电话 问题类型 咨询
标  题 关于土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性质咨询
反映内容 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您好!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也强调了合理利用土地的重要性,我希望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方式。 故我对于我县(郎溪县新发镇花园村朱家山自然村)的农村土地复垦后的相关问题存在一些疑惑,希望贵部能予以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在此,我想询问土地复垦后,农村土地的归属权和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何? 展开来说,依据国家关于土地利用的相关政策,对于复垦后的土地,有哪些具体用途规划呢? 相关规划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我对复垦后的土地性质和用途十分关注。究竟复垦后的土地会被赋予怎样的性质,又将用于哪些方面呢? 我最终的疑惑是:花园朱家山村宅基地一旦复垦后,复垦后的土地是否可以进行生态特色养殖(禽畜类)?是否可以在复垦土地上建立大棚、砖瓦构造临时房屋、彩钢铁棚等用于禽畜的栖息? 期待贵部的回复,谢谢!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受理编号 BMXX【2024】2630 号
受理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理时间 2024-10-18 16:08:33
是否认领 按时认领 认领时间 2024-10-18 16:42:27
信件来源 政府网站 办理期限 2024-10-21
历史回复
回复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时间: 2024-10-21 16:44:22


您好!


您通过部门信箱提交的《关于土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性质咨询》答复如下:


1.土地复垦后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以双方协议为准),复垦后的土地应按耕地管理,并种植农作物。2.复垦后的土地若进行生态特色养殖,不能位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所规定的禁养区,且符合《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相关规定,具体办理程序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若有疑问请当面至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科咨询或致电0563-3035923咨询,也可直接向当地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