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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31138U/202512-00029 组配分类: 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 文号: 皖自然资执函〔2025〕23号
发布日期: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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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规划
名称: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
文号: 皖自然资执函〔2025〕23号
发布日期: 2025-12-16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16 17:16 来源: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皖自然资执函〔2025〕23号

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打击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相关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25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耕地破坏程度认定范围

  在办理涉嫌非法占用耕地违法犯罪案件中,以下情形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意见: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已经形成,地基施工基本完成,基坑已开挖或者基础桩已基本完成施工,建筑物或构筑物基础和底层结构已基本完成,对耕地使用水泥沥青硬化,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明显造成土壤耕作层破坏的不具有争议问题。

  二、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部门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厅本级查处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涉及的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工作。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和辖区内有关单位查处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涉及的耕地破坏程度行政认定工作。省和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成立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耕地破坏程度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管执法工作领导担任,执法、耕地保护、调查监测、规划、用途管制、测绘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耕地破坏程度认定程序

  符合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情形,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认定的,由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省自然资源厅或设区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认定委员会成员实地踏勘,必要时可以组织具有土地、测绘、农业等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论证,出具相关行政认定意见。对于明显造成土壤耕作层破坏,且不具有争议的,可以直接依据现场照片、录像等客观证据认定。

  四、耕地破坏程度鉴定范围和程序

  对耕地破坏程度有争议、涉及关键专门性问题,或者办案单位及有关当事人不认可耕地破坏行政认定意见,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从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相关业务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鼓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科研院所或事业单位发挥专业优势,盘活优质鉴定资源,加强供需对接。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所需经费由鉴定委托单位负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或者不定期会商研究耕地破坏程度认定鉴定工作,协商解决问题,完善机制,通过联合开展培训、互派师资授课等方式,全面提升执法能力和鉴定人业务能力。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