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各处室,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省化工地质勘查总院: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及技术指南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5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主体
成立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负责人由省厅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厅执法处、政策法规处、地质勘查管理与灾害防治处、矿业权管理处、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处负责人组成。省厅执法处负责认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省化工地质勘查总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技术审查工作。
二、认定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或者矿产资源管辖权范围内,对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难以认定,以及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等专门性问题难以认定的,可由办理相关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检察院、法院向省厅申请出具认定报告。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向省厅书面提出认定申请,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相关材料电子版一份、纸质版一式两份邮寄至省厅(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19号执法处,邮编:230088,电话:0551-62553185)。
(二)受理
省厅执法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退回告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存在的问题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可在补充材料或修整瑕疵后重新申请。
(三)技术审查和业务审查
申请受理后,省厅执法处将相关材料分送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技术支撑单位。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业务审查意见。技术支撑单位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技术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采出矿产品数量、单价确定依据、破坏范围与程度判定方法等关键要素,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及实地核查。
技术审查和业务审查在申请材料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非常复杂确需延长的,经认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技术审查意见为修改后通过的,退回申请人修改,修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集体认定
技术和业务审查意见完成后,提交认定委员会集体认定。符合规定通过认定的,由省厅出具认定报告;未通过认定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认定工作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特别复杂的,经认定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7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工程验证、岩矿测试等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复核
申请单位在案件办理期间,应违法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要求,可向省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申请书须一次性列明申请复核的理由,同一案件复核申请只受理一次。省厅组织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参加同一调查核算报告审查之外的其他专家,对复核申请书提出的全部理由进行论证,提出复核意见并出具复核报告。复核工作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工程验证、岩矿测试等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单位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及技术指南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5号)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二)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调查核算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勘查工作经验,且不在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
(三)认定工作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与具体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过程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发现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出具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2119号)同时废止。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