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MB1631138U/202211-0018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体分类: | 自然资源、规划 |
成文日期: | 2022-11-10 | 发布日期: | 2022-11-10 |
发文字号: | 宣自然资规〔2022〕31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工作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5922 |
索引号: | 11341700MB1631138U/202211-0018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主体分类: | 自然资源、规划 | ||
成文日期: | 2022-11-10 | ||
发布日期: | 2022-11-10 | ||
发文字号: | 宣自然资规〔2022〕312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工作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3035922 |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矿业权管理工作优化矿产资源领域
营商环境的通知
宣自然资规〔2022〕312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以实际行动践行“一改两为五做到”,按照市委“五聚焦五查找”作风建设要求,切实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打造矿产资源领域最优营商环境,现将市局发证矿业权登记(含采矿权延续、变更、划定矿区范围等)、储量评审备案、矿区内新增储量出让等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相关要求
(一)市局登记发证矿业权的申请登记事项,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变更、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登记的类型和提交的报件资料,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要求(清单附后)。行政审批科或矿业权审批相关承办科室,除提交资料不符合法定登记要求外,不得擅自对报件资料的数量、格式等提出其他要求。
(二)按照“前台一窗受理、后台流转办理、窗口统一出件”不见面审批要求,矿业权申请人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规划窗口(行政审批科)提交相关报件资料,登记办理完成后,在窗口领取采矿许可证等登记材料。矿业权登记审查中,审查科室(单位)应在收到核查任务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审核工作,发现需要补正等情况的,应及时反馈至行政审批科,由行政审批科通知矿业权人提供。
(三)企业提交的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中,若仅缺少《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的,市局行政审批科可容缺收件,标注为补正状态,并由市局矿管科通知相关县(市、区)局出具,不再由矿业权登记申请人提供。相关县(市、区)局收到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报送初审意见。
(四)市局矿管科应定期梳理市局登记发证探矿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情况,在市局网站每季度对半年内即将到期的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公告提示,并在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通过电话和短信等方式“点对点”提醒矿业权人及时提交延续登记申请。矿业权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在探矿和采矿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提交延续申请。
(五)各县(市、区)局要积极主动为矿山企业服务,提前开展市局登记发证矿业权延续登记的初审工作,并对矿山的监督检查落实在日常。各县(市、区)局每年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县局登记发证的矿山开展勘查定界和超层越界动态监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检查等,并将监测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向自然资源规划执法部门移交,并在矿业权登记的初审意见中对监测和检查情况如实反映。
二、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要求
(一)市局登记发证矿山纳入评审备案储量报告的范围,应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相关要求执行,即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矿山开采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四种情形。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受理评审备案申请。
(二)为方便企业办理储量评审备案,市局登记发证矿山企业申请储量评审备案的,矿山企业向属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由相关县(市、区)局初审后,行文向市局转报。
三、矿区内新增储量出让工作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对矿山储量年报的管理,每年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县局登记发证矿山的储量年报进行全覆盖审查,确保储量年报数据真实可靠,切实反映矿山储量变化情况。
(二)矿山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矿产资源(含剥离物、共伴生矿产),矿山企业不得开采销售。市局登记发证矿山发现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由矿山企业向属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有偿处置申请,相关县(市、区)局初审并报市局备案后,矿山企业方可开展新增储量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矿区新增储量的勘查范围,原则上为全矿区的立体空间,应查明全矿区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矿产资源情况(含剥离物、共伴生矿产资源),不得进行分割勘查。
(三)矿山企业完成矿区内新增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后,直接报送至属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相关县(市、区)局转报至市局组织评审。
(四)相关县(市、区)局根据完成评审的储量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新增储量出让收益的评估工作,并提请县(市、区)政府以文件形式,将拟处置意见报市局。
各县(市、区)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市局登记发证矿业权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同时将矿业权服务工作下沉至一线,积极服务好矿山企业。对由县(市、区)局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各县(市、区)局在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同时,要严格矿业权管理相关工作要求,涉及矿产资源出让等重要事项应向当地政府报告。
附件:1.采矿权申请登记事项及资料清单
2.探矿权申请登记事项及资料清单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采矿权申请登记事项及资料清单
一、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登记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文字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5.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6.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7.三叠图;8.勘查许可证;9.协议出让申请材料。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二、采矿权新立登记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文字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5.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9.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10.三叠图;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1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1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14.勘查许可证;15.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16.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三、采矿权延续登记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文字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5.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1.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四、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登记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文字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5.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10.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11.三叠图;1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1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14.勘查许可证;15.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五、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登记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文字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5.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8.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10.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六、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登记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文字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5.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10.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11.三叠图;1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13.勘查许可证;14.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七、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登记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文字申请报告;2.申请人变更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5.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9.工商部门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10.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八、采矿权转让登记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和变更申请登记书和文字申请报告;2.转让人与受让人的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5.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采矿许可证正、副本;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9.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10.采矿权转让合同(复印件);11.涉及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同意转让的意见;12.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九、采矿权申请注销登记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文字申请报告;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登记书;5.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7.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8.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附件2:
探矿权申请登记事项及资料清单
一、探矿权新立登记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4.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5.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6.协议出让申请资料;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8.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9.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10.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11.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二、探矿权延续登记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勘查许可证;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5.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6.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7.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8.材料一式三套。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三、探矿权保留登记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勘查许可证;4.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5.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6.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四、探矿权注销登记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勘查许可证;4.地质资料汇交凭证;5.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终止报告。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五、探矿权试采(油气)登记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2.勘查许可证;3.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4.材料一式三套。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六、探矿权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勘查许可证;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5.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6.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7.协议出让申请资料;8.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9.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10.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11.材料一式三套,应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七、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登记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勘查许可证;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5.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6.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7.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八、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登记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勘查许可证;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5.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6.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8.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9.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九、探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勘查许可证;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5.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6.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8.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9.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
十、探矿权转让登记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申请书;2.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勘查许可证;4.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5.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6.下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7.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8.探矿权转让合同;9.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10.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11.对外合作合同副本等有关批准文件。同步提交刻录报送材料的电子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