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0日,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印发《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工作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宣自然资规规〔2022〕312号),现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决策背景: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为贯彻国家改革精神,落实7号文件要求,我省2020年8月之后先后出台多个关于加快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适合我省实际的关于矿业权、储量管理等工作的可操作性举措的文件。
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市场主体需求度高、群众关注度高、社会敏感度高的问题。积极落实自然资源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管理高效有关举措。以实际行动践行“一改两为五做到”,按照市委“五聚焦五查找”作风建设要求,切实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打造矿产资源领域最优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精神,及部、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业务文件,结合我市矿产资源禀赋等实际情况,起草本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文件草拟以优化我市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为目标,以具体业务办理质量效率提升为抓手,努力实现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投资环境优,流程设置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增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强。文件坚持依法依规,对照权责清单目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用权、依法办事。坚持需求导向、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标本兼治。致力解决好我市矿产资源管理领域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找问题根源,建章立制,建立高效服务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文件起草过程
依据当前我市矿业权管理的现状,2022年9月20日,我局草拟了“通知”初稿,提交相关职能科室会商并吸纳丰富。10月10日,局分管领导召集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10月14日,局分管领导带队赴宣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座谈调研,修改完善再次征求各县市区局,包括部分重点大中型矿山企业意见,充分征询有关方面意见。进一步补充完善后征求了各县市区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和局属有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无反馈意见;2022 年 10 月 26 日上午,局第 24 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并原则同意《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工作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印发实施。11月10日,我局印发《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工作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宣自然资规规〔2022〕312号)。
四、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依据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规定,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市局发证矿业权的登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区内新增储量出让等三类矿产资源领域登记、审批事项的操作流程、为企服务举措等。文件对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常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在更大程度上方便了矿业权人申请办事相关登记和审批事项。
五、主要内容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工作 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文件起草和印发,主要依据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等相关规定,针对当前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和办件量较大、企业关注较多的类型,进一步明确了市局发证矿业权的登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矿区内新增储量出让等三类矿产资源领域登记、审批事项的操作流程、便民惠企服务举措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细化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相关要求。文件将审批决策涉及的有关工作细化到日常管理中去,对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常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关承办科室,除提交资料不符合法定登记要求外,不得擅自对报件资料的数量、格式等提出其他要求。推动“前台一窗受理、后台流转办理、窗口统一出件”不见面审批,在更大程度上方便了矿业权人申请办事相关登记和审批事项。明确了《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可容缺收件和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之间内部协调的要求,细化证照到期提醒有关服务措施。旨在落实登记发证矿业权属地管理工作职责,将矿业权服务工作下沉至一线,积极服务好矿山企业。
二是明确强化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局要积极主动为矿山企业服务,提前开展市局登记发证矿业权延续登记的初审工作,并对矿山的监督检查落实在日常。各县(市、区)局每年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县局登记发证的矿山开展勘查定界和超层越界动态监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检查等,并将监测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向自然资源规划执法部门移交,在矿业权登记的初审意见中对监测和检查情况如实反映,为依法监管和效率审批提供依据。
三是具体储量评审备案出让流程等相关要求。重申了四种储量报告纳入评审备案的范围和备案流程,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再评审备案。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是监管重点,要求加强对矿山储量年报的管理,每年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县局登记发证矿山的储量年报进行全覆盖审查,确保储量年报数据真实可靠,切实反映矿山储量变化情况。旨在保证储量数据的真实性,适时掌握资源家底,服务政府正确决策。
四是对矿区内发现新增储量组织评审、出让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发现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要求矿山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矿产资源(含剥离物、共伴生矿产),矿山企业不得开采销售。矿区新增储量的勘查范围,原则上为全矿区的立体空间,应查明全矿区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矿产资源情况(含剥离物、共伴生矿产资源),不得进行分割勘查。既方便了企业办事,也维护了国家权益。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业权管理和矿产资源保护科 李国荣
联系电话:0563-3035922
通讯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西路78号